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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人民法院重要公告

黄岩发布 2021-07-19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关于为民营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和稳企助企的各项要求,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协助民营企业防范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风险,为黄岩跨入“永宁江时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诉讼服务,减少企业诉累
1.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权利。对与疫情直接相关的涉企案件,设立专门服务岗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受理。采用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等方式提供便捷式、一站式服务,对本地企业涉外地纠纷,安排专人提供跨域立案指导。依法保障企业诉讼时效利益,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诉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不能按期举证和出庭等情形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相应期间。
2.运用智慧司法,便利诉讼参与。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智慧法院、移动微法院、智能送达等平台,积极开展网上立案、开庭、听证、异步审理、远程视频接待,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与当事人的“非接触式”联系。依托区“善治永宁”系统及“浙江ODR”调解平台,强化网上多元调解、在线调解,确保矛盾纠纷高效解决、诉讼服务畅通便利、信访接待规范有序。
3.树立审慎理念,适度财产保全。认真审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做好风险评估,慎用保全措施。为疫情防控提供生产服务的企业为被保全人的,优先考虑暂缓采取查控措施,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更不得采取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物资。对暂时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进行综合研判,协调各方利益,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  
4.加大救助力度,彰显司法温度。加强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困难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困难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的支持力度,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涉民生案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联动救助方式进行司法救助。

二、发挥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
5.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对可能涉及的上述犯罪行为,主动联系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了解、摸排,根据案件需要,及时提前介入,加快办案节奏,坚持快审快判,依法严判,形成强大震慑。严格界定企业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确保企业安心生产经营。
6.妥善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促进经济秩序恢复和发展。建立涉疫情纠纷专门审判团队,采取扎口管理、集中研判措施,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加强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促进各方当事人合理负担疫情带来的影响,共克时艰。
7.正确认定因疫情影响而造成企业违约的情形,破解企业在特定时期面临的窘境。对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履约或履约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因果关系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8.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为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运用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规范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9.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危困企业的支持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并重。制定集体性劳动争议诉讼预案,统一因疫情防控带来的劳动争议诉讼的裁判适用标准,进行示范诉讼。联合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引导企业与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的支持力度,适当调低危困企业申请保全的保证金比例或采取灵活担保方式。
10.对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住宿、租赁、承揽、物流、建筑工程等合同履行开展司法研判,合理妥善处理。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积极通过调解等方式,鼓励双方相互谅解,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公平化解纠纷。
11.依法积极稳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卸下企业经营者心理包袱。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经营状况良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其破产的,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不轻易进入“执转破”程序,倡导申请人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促使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
12.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支持服务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举措,以及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依法予以保障实施。稳妥审理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等政策实施中发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业减负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权益
13.畅通执行交流渠道。对企业涉及执行事务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执行人员,做到即时反应处置,全力保障执行事务“不出门、也能办”。
14.正确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期限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法定申请执行时效超期、未及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应依法审查分析,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15.突出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并落实领导包案、专案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16.审慎执行涉疫情案件。对于疫情期间新收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慎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债权人要求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不予支持。但对于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四、延伸司法触角,服务防控大局
17.加强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法律推送、法官解读等方式,向企业宣传在生产经营中尤其在面临突发事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在依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开展好生产经营活动。
18.加大矛盾化解。依托区矛盾化解中心继续深化“最多跑一地”改革,加强诉源治理机制和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强化巡回智慧法庭的基层治理“桥头堡”功能,努力将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乡镇层面。全面加大涉企民商事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
19.精准帮扶企业。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开通诉讼服务电话涉企专线和微信服务专号,采取线上方式开展企业纠纷风险预防化解,主动收集企业诉求,摸排掌握辖区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制定可行的涉企防疫工作法律风险提示,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提振信心。
20.开展调查研究。在案件审判执行中发现企业因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少外出 不集聚 戴口罩 讲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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